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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規(guī)
醫(yī)療器械審評檢查·企業(yè)問題權威解答「無源篇」
[2024-09-11]

[ 接上期有源篇 ]

  34.對于產品材料介導致熱性,一般應如何評價?

  答:按照GB/T 16886.1-2022《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中標準表A.1要求,除接觸完好皮膚和黏膜之外的醫(yī)療器械,均需進行材料介導致熱性評價。可通過以下方式提交材料介導致熱性評價資料:可通過與既往產品對比分析,論證申報產品生物學風險等同性;可通過提供原材料及終產品的化學表征、毒理學風險評估等評價資料,證明申報產品不含已知致熱性物質(如GB/T 16886.11《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試驗》附錄G列舉),可免于進行熱原試驗;如果評價過程中發(fā)現(xiàn)含有引起過致熱性反應的物質和/或未知其致熱潛能的新化學成分或物質,需要對該成分或物質的致熱性進行進一步評價,或者對終產品進行熱原試驗。

 

  35.當利用已上市同類器械的生物學試驗數據進行生物學評價時,哪些因素可能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

  答:(1) 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的主要因素有:產品的材料化學組成(包括各組成材料比例)、產品物理結構、表面特性、生產工藝、滅菌方法、原材料供應商及技術規(guī)范、液體類產品/濕態(tài)保存類產品還需考慮內包裝材料。

  (2)若受試品與申報產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則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所提交的試驗報告適用于申報產品,必要時補充相應的生物學評價資料,如可瀝濾物分析及毒理學風險評定資料、相關生物學試驗項目的補充試驗等。

 

  36.細胞毒性評價中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的選擇原則是什么?

  答:細胞毒性的定量評價可以客觀地對細胞數量、蛋白總量、酶的釋放、活體染料的釋放、活體染料的還原或其他可測定的參數進行定量測定,不易受到試驗者主觀因素的影響,具有相對高的靈敏性且有明確判定限,目前MTT定量法是國內普遍應用的方法。相對而言,細胞毒性的定性評價具有更多的評價者主觀性,更適合篩選用途。

 

  37.細胞毒性評價定量法、定性評價的選擇優(yōu)先推薦順序?

  答:實際測試中存在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的結果并不一致的情況(如受試樣品浸提液存在使培養(yǎng)基吸光度出現(xiàn)較大變化的物質等)。因此目前推薦以定量評價法為基礎,必要時輔以定性評價。

 

  38.環(huán)氧乙烷(EO)殘留限量的指標如何確定?

  答:申請人可參考相關標準中對于單件/套器械EO殘留限量指標。若參考GB/T 16886.7-2015《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7部分:環(huán)氧乙烷滅菌殘留量》中允許限量,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實際使用時多器械聯(lián)用情況,并結合產品EO殘留量實際控制水平,制定單件/套產品符合要求的環(huán)氧乙烷殘留限量,并提供相關依據。

 

  39.當使用本企業(yè)已上市同類器械的生物學試驗報告替代申報產品的生物學試驗報告時,需要進行哪些考量?

  答:(1) 申請人需確認試驗報告中的受試同類產品與申報產品在材料化學組成、各組成材料比例、產品物理結構、表面特性、生產工藝、滅菌方法、原材料供應商及技術規(guī)范、內包裝材料(如適用,主要涉及液體類產品、濕態(tài)保存產品)等任何可能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的因素均完全一致,并提供相關聲明。

  (2)若受試品與申報產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則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所提交的試驗報告適用于申報產品,必要時補充相應的生物學評價資料,如可瀝濾物分析及毒理學風險評定資料、相關生物學試驗項目的補充試驗等。

  (3)同類產品的生物學試驗報告僅用于替代申報產品試驗報告作為生物學評價的一部分,而不是替代申報產品的整體生物學評價報告。

 

  40.關節(jié)類產品在以系統(tǒng)或以組件進行注冊申報時,特別是以組件形式進行注冊申報時,產品的研究資料評價需包含的產品范圍?

  答:關節(jié)類產品無論以系統(tǒng)形式還是組件形式申報(如產品注冊、許可事項變更),需對申報產品(以系統(tǒng)形式申報)整體性能以及系統(tǒng)內組件的性能,或申報產品(以組件形式申報)以及該組件與其相鄰組件配合的相關性能進行研究,提交相關研究資料,論證產品的安全有效性。

 

  41.骨科醫(yī)療器械技術要求中如何確定產品力學性能指標,應如何提交力學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

  答:骨科醫(yī)療器械技術要求中產品力學性能指標是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滿足設計輸入的,并能夠得到確認的產品功能性、安全性指標的靜態(tài)力學指標。其指標的確定是確保產品滿足臨床基本需求。申請人可借鑒已上市同類產品的力學性能測試數據,并結合自身測試數據,進行對比得出指標的具體要求。

 

  42.如何評價循環(huán)血液接觸器械的微粒?

  答:可以采用YY/T 1556-2017《醫(y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微粒污染檢驗方法》中微粒污染指數法,也可以采用中國藥典中不溶性微粒檢查法。采用不溶性微粒檢查法時,建議增加不能出現(xiàn)的微粒粒徑上限要求,且應證明微粒粒徑上限要求的合理性。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需對微粒進行要求。

 

  43.與循環(huán)血液接觸的醫(yī)療器械,是否將熱原和細菌內毒素均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答:與循環(huán)血液接觸的醫(yī)療器械,依據《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中要求,細菌內毒素需在技術要求中制定。熱原項目可在生物相容性研究資料中提供。產品注冊時,細菌內毒素和熱原均需進行研究。

 

  44.增材制造定制式義齒申報材料中對于增材制造口腔修復用金屬材料熱處理工藝如何考慮?

  答:以激光選區(qū)熔化增材制造工藝為例,需先明確產品的熱處理工藝方法及熱處理參數,并對熱處理方法的適宜性進行評估及驗證,明確熱處理參數,包括升溫時間、保溫時間、保溫溫度等的確定依據,以及熱處理后結果的可接受準則。

 

  45.增材制造定制式義齒申報材料中對于增材制造口腔修復用金屬粉末與打印參數匹配性如何考慮?

  答:以激光選區(qū)熔化為例,需要提交粉末與打印設備關鍵工藝參數的匹配性,需要考慮激光功率、光斑直徑、掃描速度、掃描間距、鋪粉厚度、打印方向、氣氛保護、支撐結構、成形室溫度等方面的研究驗證。

 

  46.口腔修復用陶瓷材料需考慮哪些性能研究?

  答:口腔修復用陶瓷材料需考慮化學性能、基本性能、物理機械性能、燒結相關性能、切削性能研究。其中,化學性能包括化學成分及百分含量、分型、放射性、化學溶解性,基本性能包括外觀、均勻性、尺寸、密度,物理機械性能包括玻璃化轉變溫度、線脹系數、撓曲強度、韋布爾模數、硬度斷裂韌性,燒結相關性能包括燒結前后密度、收縮率,切削性能包括邊緣穩(wěn)定性、邊緣精確性。

 

  47.對于產品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加工助劑的控制,是否需要在技術要求中制定相應要求?

  答:若器械生產過程中加入了預期對人體安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響的加工助劑且未能驗證在生產過程中完全去除時,或者當加工助劑對人體可能產生重大危害需嚴格控制時 ,考慮到與終產品的安全性及質量控制密切相關,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有關加工助劑的殘留限量等控制項目,同時應對產品生產過程涉及的所有加工助劑控制提交相應研究資料。

 

  48.如申請人名稱發(fā)生了改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中申請人名稱為變更前名稱,是否仍可使用該報告?

  答:申請人需提供文件詳細說明該變化過程,同時提供證明性資料。如僅為名稱的文字性變更,仍可使用第三方報告;如申請人實質發(fā)生了改變,應提供文件證明現(xiàn)申請人可合法使用該報告,同時評估是否對報告的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49.對于滅菌確認報告,申請人是否可采用其他同類產品的滅菌確認資料支持申報?

  答:如與同類產品的材料、結構組成、初包裝、生物負載等方面的滅菌相關風險可覆蓋申報產品,申請人可利用同類產品的滅菌確認報告作為支持資料,但應特別注意差異對滅菌風險覆蓋性的影響。申報時應同時提交可采用同類產品滅菌確認報告的論證性資料及其滅菌確認報告。

 

  50.口腔正畸托槽產品注冊單元應如何劃分?

  答:正畸托槽是粘接于牙冠表面,用于口腔正畸治療中承接并轉移矯形力的醫(yī)療器械。一般采用金屬、陶瓷或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帶有槽溝、結扎翼,部分帶有牽引鉤。正畸托槽產品材質不同的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陶瓷托槽與金屬托槽應分為不同注冊單元;設計原理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舌側托槽與唇側托槽應分為不同注冊單元;自鎖式正畸托槽如與其他托槽具有相同組成可作為同一注冊單元。必須聯(lián)合使用才能發(fā)揮預期用途的產品可作為同一注冊單元。

 

  51.合成樹脂牙產品注冊單元應如何劃分?

  答:合成樹脂牙主要由丙烯酸酯類聚合物制作而成,用于局部義齒和全口義齒的制作,替代牙列的缺失或缺損,并構成人工牙列,用以恢復牙冠外形和咀嚼功能。材料主要化學成分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僅色號不同可以作為一個注冊單元申報。關鍵生產制造工藝、成型方法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模壓法、注塑法、3D打印、CAD/CAM等)。較傳統(tǒng)材料改性機制不同導致關鍵性能指標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表面硬度、耐磨耗性等關鍵性能)。臨床應用技術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52.已取證的單一器械能不能把組件單獨分開直接銷售?

  答:單一醫(yī)療器械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完成注冊證中的適用范圍其組件不應單獨進行銷售。

 

  53.注冊產品名稱及產品預期用途需要與《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免于臨床評價醫(yī)療器械目錄》中的內容必須一致嗎?

  答:如申報產品與目錄中產品完全一致,建議采用《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免于臨床評價醫(y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名稱和適用范圍,如產品存在特殊設計可以根據產品特性進行描述。

 

  54.子公司在外省已獲批注冊的第二類醫(yī)療器械在北京進行注冊,申報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是子公司名稱,注冊時是否需要重新檢測?

  答:子公司在外省已獲批注冊的第二類醫(yī)療器械在北京進行注冊,申報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應以在北京申報注冊的注冊人為送檢單位進行檢驗。

 

  55.若實行注冊人制度,委托外省企業(yè)生產,注冊審核時所有驗證資料需要注冊人再次驗證還是用受托方提供的文件即可?

  答:如采用委托生產的方式進行注冊,在北京的注冊人應與受托企業(yè)簽訂委托生產協(xié)議,驗證資料應為簽訂委托協(xié)議后以注冊人名義提交的驗證報告或受托方根據委托協(xié)議,受注冊人委托進行驗證的驗證資料。

 

  56.創(chuàng)面敷貼產品預期用途與《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一致,但是申報產品中含有高分子材料,是否可以豁免臨床評價?

  答: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材料確定。如產品不超過《免于臨床評價醫(yī)療器械目錄(2023年)》所述范圍,且已有與擬申報產品具有等同性的同類產品上市,則可以豁免臨床評價。如果擬申報產品與目錄或已上市產品存在差異,應考慮對差異部分進行評價,必要時進行臨床評價或開展臨床試驗。

 

  57.擬申報產品為《免于臨床評價醫(y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注冊資料中非臨床資料的其他資料處需提交與已上市產品的對比說明,請問是否可以與結構組成材料成分相同、分類編碼不同、預期用途不同的產品對比?

  答:對比產品需要與擬申報產品為同一分類編碼。

 

  58.首次申報含3D打印義齒型號的義齒產品是否按增加規(guī)格型號申報?

  答:可以按增加規(guī)格型號申報,也可以按照單獨的注冊單元進行首次申報。

 

  59.二類無源產品貨架有效期變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需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嗎?

  答:有效期變更需要申請變更注冊,提交有效期驗證相關資料,包括產品有效期和包裝有效期,資料的格式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以及相關檢測記錄等。若注冊申請人提出變更的具體原因或目的涉及產品設計、原材料、生產工藝、適用范圍、使用方法變化的,應當針對變化部分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其余變化,一般不需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需要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料。

 

  60.定制式義齒生產企業(yè),預增加活動義齒的切削樹脂基托產品,原材料已做生化檢測,注冊檢驗是否可以按照原產品技術要求檢測,不再做生化檢測?

  答:對于使用已取得醫(yī)療器械注冊證原材料制作的定制式義齒,可按照定制式義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要求確定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按不同型號相關的性能指標進行注冊檢測。

 

來源:北京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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